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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改革的合理化建议

发布时间:2020-06-17 10:58:55 阅读:10020
导读: 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改革的合理化建议:混改各主体方从外至内三观要合;混改对象的选择原则和标准要明;混改企业新机制老体制冲突要解决;混改操作流程和实施程序要规范;社会资本进入要有序,退出要依法;国资监管部门要有所为有所不为;混改企业章程基础性作用要重视。

  混合所有制改革对于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增强国有企业活力,增强国有企业市场竞争力具有重要价值。目前,中国经济运行中的各种因素如期而至,出人意料地相互重叠,呈现出复杂多变的特点。外部经济环境总体趋紧,国内经济下行压力大,国有企业经营成本持续上升,管理水平低,体制机制僵化,市场核心竞争力弱,这些都阻碍了企业的高质量发展。与此同时,宏观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的边际效用正在下降,国际市场竞争形势越来越紧迫。在此基础上,逐步提高全要素生产率成为经济转型破局的关键。

  一般来说,提高全要素生产率的途径有两种,一种是通过技术,另一种是通过改革,技术受到研发周期长、市场转型期不可控等因素的限制。通过改革调整生产关系进而提高全要素生产率的效果是显而易见的。

  因此,在当前从党中央到地方各层面高度重视混合所有制改革,全面深入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意义深远。在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改革的过程中,解决与谁混合、怎么混、如何合等问题,将有助于实现改革的实质性突破。

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改革的合理化建议

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改革的合理化建议

  1、混改各主体方从外至内三观要合

  混合所有制改革后,混合所有制企业的投资者将成为原国有大股东的合伙人。这些新进入的投资者将对混合改革公司的制度机制、公司治理结构和公司发展产生重要影响。国有企业混合改革各方从内到外观点一致,这是混合改革顺利进行、成效显著的核心因素。

  首先,价值观切合。国有企业重视程序,私营企业重视利益。当效益可观时,一些私营企业不会以牺牲效率和效益为代价坚持程序。然而,一些国有企业不可避免地要承担一些社会责任。即使在特殊时期,为了公共利益和雇员的利益,也可能牺牲某些利益。不同的所有权主体可能面临不同的价值观,而企业适应自己的价值观和制度文化尤为重要。

  第二,发展观契合。国有企业混合改革应结合发展需要,选择具有相同发展理念和产业协同感的投资股东,结合发展规划和设计,弥补自身不足或形成双方的强有力联盟。如果企业股东之间的发展目标和理念不同,不同的股东追求不同的长期、中期和短期利益,而产业资源又互不相关,国有企业的混合改革将难以实现预期目标,甚至导致对立现象。

  第三,改革观融合。混合所有制改革不仅是双方企业之间的简单合作,也是从治理结构到制度和机制的全面整合。国有企业混合改革的参与者通常具有资源、资本、技术、管理、市场和人才优势。它们可以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和创新能力,扩大企业产品的市场份额,致力于长期投资合作,寻求企业的长期回报和可持续发展。国有企业混合改革的参与者应坚持正确的“改革理念”,注重制度和机制的整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优化管理关系,创新管理机制,激发员工活力,最终实现国有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2、混改对象的选择原则和标准要明

  合作目标对象的选择是国有企业混合改革的关键环节。企业引入战略投资者时,需要仔细考虑双方能否实现资源的整合和对接。目前,国有企业混合改革中“与谁混合”、“与谁混合”、“如何选择”的做法,由于缺乏统一的原则和标准,造成了很多混乱。例如,面对众多战略投资者,包括战略投资者的类型、持股比例和股价,许多公司在引入战略投资之前,只遵循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最低要求,没有认真选择真正适合企业发展的战略投资者。因此,有必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混合改革的目标合作伙伴进行综合评价。

  首先,有强烈的参与意愿。国有企业混合改革的参与者应该有强烈的改革意愿。通过双方认可的混合改革项目,双方可以在共同合作的基础上分享利益,实现共赢。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第一个困难是意识形态问题,它是改革的决心和合作的意愿。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的利益保护可以通过产权制度和契约制度来调节。然而,任何混合改革都必须基于双方的自主和自愿,这是所有混合所有制改革进程的前提基础。

  第二,目标和战略是一致的。国有企业混合改革与普通企业引入战略投资的最大区别在于,前者更关注股东的战略需求,或者可以通过混合改革带来先进的制度和机制,增强企业活力。因此,目标和策略的一致性是选择混合改革对象的核心条件。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战略投资者,在混合改革决策过程之初或决策实施过程中,都应系统考虑自身的价值、技术条件、所拥有的资源、合作需求、合作目标和发展规划,对企业在混合改革中的地位和战略定位做出客观合理的判断。经过认真、全面的考虑,双方就混合改革的目标和发展战略等重大合作问题达成一致,形成了系统、可操作的方案。

  第三,诚实守信高。诚信是企业立足社会的基本准则。诚信是市场经济中企业市场发展的基石。诚信管理是企业实现“双赢”和“双赢”的基本原则。战略投资者的选择应特别注意企业经营者的诚信。预期战略投资者必须能够依法诚信经营,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具有良好的市场声誉,缺乏诚信的经营者不应被选为战略投资者。

  第四,行业地位稳固。国有企业混合改革的目标是其领域或行业中非常优秀和有代表性的企业或投资机构,这可以增强企业的竞争力和创新能力。在投资和创新能力、产品和服务质量、管理水平、社区和环境责任、吸引和留住人才以及国际运营能力方面,它在行业中具有很高的代表性。处于国内外顶尖企业或投资机构的前沿,能够成为其他企业的标准和标杆,是一个由实力、业绩和贡献逐步确立的公认标杆,经得起时间的考验。

  第五,可以形成协同作用。国有企业混合改革目标的选择要注重人才、技术、市场、资质和商业模式的升级。从战略协同和企业合作价值、投资规模、行业地位和社会影响力、法律合规性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选择有利于充分发挥战略协同优势或潜在价值的双方战略投资者,通过混合所有制改革使原国有企业单一国有资本和非国有资本整合,实现优势互补、共同发展。

  3、混改企业新机制老体制冲突要解

  目前,国有企业混合改革存在一系列困惑、障碍和瓶颈。用旧体制来规范和制约新机制,新机制与企业引进的旧体制之间的不协调和不匹配是重要原因之一。要实现实质性突破,混合改革必须着力解决深层次的制度性矛盾,破解新旧体制的矛盾,探索建立国有资本和社会资本深度融合、协调发展的机制,以增强公司治理的有效性,促进运行机制的转型,提高运行效率和服务水平。

  首先,引入市场机制既有约束也有激励。混合改革不仅是为了吸引资本和“制度”,也是为了吸引“智慧”,特别是职业经理人制度的建立和员工长期激励机制的改革。通过有效的激励机制,为国有企业提供积极的股东,激励和保护企业家精神。股权激励可以有效解决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中股权比例分配不清的问题。考虑到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从突破体制和机制的束缚入手,结合员工持股、收益分享、虚拟股权、岗位奖金、后续投资等。,我们将在产权层面探索所有有效的激励措施。注重短期激励,如市场化薪酬、绩效薪酬、利润增量分享和特殊激励。

  第二,建立和完善企业家的容错和豁免机制。建立专门的豁免机制,鼓励企业家对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未涉及的事项承担责任。我们将率先尝试,大胆创新。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鼓励容错机制改革,用纠错机制承担试错成本,营造敢于做好的改革环境。例如,纪检部门、组织部门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联合发布文件,明确豁免条件和程序。针对国有企业改革问责制这一有争议的问题,应建立改革投诉机制和专业评价制度。同时,为了释放“人”的积极性,激发企业的活力,混合所有制企业应推行市场化选择,全面推行契约管理和市场化薪酬制度,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

  第三,加强配套政策之间的有效衔接。制度环境是企业行为的重要外部因素。要推进混合改革,必须制定政策细节,推进配套措施,让改革各方都能“放心”。建立和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完善严格完整的产权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保护制度,是不同所有制资本共存和发展的基础。完善产权保护制度。要创造和形成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各类产权的合法权益应得到同等尊重和保护,所有人都可以享有生产要素使用权和其他权利,从而提高民间资本参与混合改革的积极性。建立信用体系,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加强资本市场规范化管理。明确混合所有制国有企业董事会的运行规则,积极推进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管理体制由“集中统一管理”向“分级分类管理”转变,消除国有企业向混合所有制企业改革的“身份障碍”。

  4、混改操作流程和实施程序要规范

  目前,在国有企业混合改革过程中,流程规则不明确,流程标准化有待进一步完善。程序和规范的透明度是确保程序公正所必需的。建立健康透明的产权交易市场(体系),从定价、评估和流通等方面规范产权交易。混合所有制改革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程序应当标准化,机会应当公平,规则应当公开,过程应当公开,结果应当公开。要防止暗箱操作、利益转移、公私不分、逃废债务和国有资产流失。

  首先,混合改革方案应稳步设计。混合改革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系统工程,是通过市场化手段实现的。混合改革应先规划后实施,先顶层设计,后总体规划,再安全实施。根据企业发展方向,立足企业改革需要,做好改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研究。在此基础上,应明确混合改革战略,不同层次企业的改革方案应适应“一个企业、一项政策”,避免“一刀切”和“模式化”运动。明确引入非国有资本的要求、方式、定价方法,开展改革风险评估和防范措施,统筹设计改革的组织保证和进度安排等。

  第二,建立科学的决策程序。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政策法规和公司章程,加强党的领导,规范内部决策和报告程序,提高决策透明度,确保混合决策依法、民主、科学。聘请专业法律机构或法律顾问参与改革。

  第三,完善审计评价机制。做好审计、评估、转让、产权交易和变更登记工作,严格执行国有资产交易制度,确保改革依法、公开、公平、公正进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充分发挥和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能,加强对改制企业原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离任审计。进一步开放信息,自觉接受行业监管、社会监管和企业员工内部监管。

  第四,明确交易规则,规范混合交易流程。坚持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交易规则,科学评估国有资产价值,完善市场定价机制,切实做到规则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在法律层面,有必要界定“入市正常,协议例外”的交易规则。还需要制定一个“例外清单”和一个可以通过协议转让的例外审查机制,并以法律形式确定进入市场的基本程序和规格。

  第五,强化监督问责机制。从“管理资本”的角度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目标出发,建立了一套适合混合改革后新企业的科学监管体系。对于已经完成集团层面混合改革的企业,应在投资决策、选人用人、薪酬管理等方面实现董事会的充分分权,使混合改革后建立的具有多元化专业背景和多重股权制衡的董事会能够根据市场需求信息和行业发展趋势,真正自主、高效地进行公司管理决策,不断释放改革的积极效应。

  5、社会资本进入要有序,退出要依法

  目前,社会资本参与了“难进难出”的混合改革。主要原因是缺乏法律和政策体系。支持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不仅要通过完善制度政策和改革创新,创造公平的进入标准和环境,更重要的是要建立和完善合法有序的退出机制,让投资者可以放心“进出”。

  首先,按照市场化和法制化的原则,我们不仅要允许各种社会资本有序进入,而且要顺利退出。对于参与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社会资本来说,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进程不是一蹴而就的,甚至中间会因为各种因素而停止,这就需要根据国家的大政策背景和行业变化、企业的实际情况以及股东的发展计划进行不断的调整。在混合所有制改革过程中,应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制度和机制,允许股权结构、董事会、股东和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企业发展的需要进行合理调整,允许合理退出。

  第二,强化谈判意识,增强合同精神,促进合同依法履行,依法合理有序退出。维护企业权益,尊重股东权利,尊重员工主体地位。如果没有办法调整和退出,在利益和控制权发生纠纷后,企业很容易陷入僵局,最终会给企业和所有利益相关者带来伤害。根据法律和公司章程,建立了系统规范的股权退出机制,并从职责分工、管理流程、制度标准、信息管理等方面进行了完善。注重规范退股时机的选择,灵活采用股权转让、回购异议股东、退股、解散公司等退股方式。

  三是加强对混合改革企业的投资后评价,定期和不定期对投资项目进行投资后评价,如对财务回报、生产经营等量化指标以及资源市场实施和战略目标实现等非量化指标进行评价和综合判断,并将评价结果与可行性研究阶段的投资预测进行对比分析,找出主要差异的原因,并相应调整企业投资管理的阶段重点和保障措施。

  6、国资监管部门要有所为有所不为

  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要依法抓监管,强化服务意识,正确处理与企业的关系。在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过程中,依法办事必须更多的是引导和规范职能,制定规则,督促规则和规范的有效实施,引导企业加强锻炼能力、自我约束和规范运作的建设。做某事或不做某事是未经授权的行为。不要过多地参与企业具体混合改革的实施和运作,过多地干预企业的具体运作,主要依靠公司治理结构来开展工作,并主要管理资本来履行投资者的责任。

  一是完善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政策体系,构建新型国有资产监管体系。明确各级主体在各子行业混合所有制企业发展中的权利和责任,以及不同渠道、不同层次、不同领域参与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底线,逐步形成完善的国有资产管理机制和监督机制。

  第二,以资本管理为重点,推进职能转变,推动国有企业实施顶层设计。完善国有资本经营公司和投资公司资本监管体系,提高国有资本管理效率,停止干预各行业分行业国有企业管理,下放资本经营公司和资本投资公司权力。明确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和投资公司对各子行业国有企业的监管责任范围,确保各子行业国有企业投资行为的合理化。

  第三,优化国有资本分配结构,创新国有资本监管方式。围绕强化、优化、壮大国有企业的目标,加强政策支持,坚持以问题为导向、政策执行精准化,坚持混合改革规范有序运行,系统、整体、协调推进混合改革。SASAC监督资本运营,而不是直接管理企业内部事务。监管应该控制底线而不是上限,规则而不是结果。通过“一票否决”权,可以暂停或终止改革议题,以保护国有资产的安全。

  7、混改企业章程基础性作用要重视

  混合所有制改革企业的章程是股东对公司各项制度的具体安排和规定。其意义在于赋予公司投资者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愿管理公司的权利,以利经营。

  章程是混合改革企业成立之初法治的具体体现,必然涉及到全体股东的意愿和初衷,以及依法订立公平的合同。企业应该把混改章程作为自己的“基本法”。所有涉及治理、冲突和发展的问题都应在公司章程的混合改革中得到明确表述。根据法律法规和企业政策,制定公司章程,规范投资者、股东大会、党组织、董事会、经理层和职工代表大会的权利和责任,充分发挥公司章程在公司治理中的基础性作用。明确“三会一级”的职责,理顺股东与管理层的利益关系,加强管理层的考核和约束,充分发挥管理层的主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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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修改时间:2023-09-20 09: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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