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常见存在的问题是什么?接下来我们来看看!
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归根结底是对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人员权力、责任和利益以及相互制衡关系进行明确划分的一整套制度安排。透过这一基本的制度安排,企业可以逐步形成明确的利益机制和决策机制,使决策规范、监督有效、执行有力,为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做好组织、制度的准备。
集团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常见存在的问题是什么?
第一:所有者的缺位状况仍然没有得到解决,导致内部人控制问题
从理论上讲,改制后的公司中只要存在国家股,那么国家就是公司的股东。国家所有,本质上是全民所有。但在实际经济运行中,全民对公司产权没有很强的约束力。因此,哪些机构或人员代表国家(全民)履行股东的职责,享有所有者的权益,实现权利义务和责任的统一,以及这种代表产生的法律依据和授权基础,已经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第二:公司股权结构过于单一,政企不分,公司法人自主经营权没有真正实施
尽管《公司法》确认了公司法人的财产权和自主经营权,但由于中国的公司改革是在传统国有企业的基础上进行的,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公司产权过于集中、国家股票处于绝对控制地位、股权结构过于单一的现象,难以形成多元化的投资主体,使得《公司法》赋予公司法人的自主经营权无法真正实施,公司法人的实体地位难以实现。
第三:关于股东大会的问题
由于公司产权过于集中,国有企业处于绝对控制地位,再加上我国证券市场尚未成熟,产权交易市场尚未有效建立,而社会个人股数量和持股比例有限,个人股(股民)倾向于进行短期投机操作,关注的不是公司的长期发展,而是短期股价的上涨和下跌。所以他们对出席股东大会并不感兴趣。即便是几个分散的小股东关心公司的长期发展,也有一些公司对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的持股比例和数量进行了限制。
第四:关于董事会的问题
根据司法和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对股东负责,受全体股东委托,享有充分的权力,代表股东作出决策,在公司领导中占有重要地位。但是实际上,很多公司的董事会并没有发挥其核心作用。
第五:关于经理层的问题
当前,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反映出对经理层激励机制空缺的问题,《公司法》第50条确定了公司经理层人员的选拔和聘用机制。但实际上,很多改制后的公司仍采用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的管理模式,对现代公司的管理人员进行管理。这一做法与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完全不相容,它打破了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破坏了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之间层层产生、层层制衡负责的机制。
问题6:关于监事会的问题
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选举的监事会的职责主要是监督和约束董事会和高级经理的违法纪律行为。由于重组后的公司通常由国家股票占据绝对优势,监事会成员实际上成为国家股东指定的人员,这使得监事会很难发挥其监督作用。此外,监事获取信息的不足,监事会的人员素质较低,不熟悉企业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也是公司监事会没有真正发挥作用的重要原因。
以上就是关于集团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相关介绍,供大家参考。